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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崇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8-02-02 10:45
严崇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4年5月初,严崇瑜受雇于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弘翔分公司,从事木工工作。2004年6月23日,严崇瑜工作时从高空坠落受伤,被鉴定为二级伤残。受伤后,被告单位一直不支付原告的生活费、医药费、护理费,致原告的生活极其困难。后严崇瑜向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经审查,严崇瑜为四川地震灾区农民,瘫痪在床,符合法律援助之条件与范围,因当时工业园区尚未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故转请高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2010年10月9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审身判决,支持了严崇瑜的诉求。
案件点评:
本案当事人系2008年四川地震灾区农民工,至法律援助机构求助时已历经长时上访,均不得其门而入,法律援助服务直到二审终结,才完全实现了诉求。这一结果彰显法律援助服务之优秀。同时,承办人不因其难度高而降低服务水平,赢得众人一致好评,该案可谓是当地法律援助系统工作水平的典型体现。
不合格化肥致85户椒农的椒苗死亡案
案情简介:
2004年5月初,严崇瑜受雇于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弘翔分公司,从事木工工作。2004年6月23日,严崇瑜工作时从高空坠落受伤,被鉴定为二级伤残。受伤后,被告单位一直不支付原告的生活费、医药费、护理费,致原告的生活极其困难。后严崇瑜向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经审查,严崇瑜为四川地震灾区农民,瘫痪在床,符合法律援助之条件与范围,因当时工业园区尚未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故转请高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2010年10月9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审身判决,支持了严崇瑜的诉求。
案件点评:
本案当事人系2008年四川地震灾区农民工,至法律援助机构求助时已历经长时上访,均不得其门而入,法律援助服务直到二审终结,才完全实现了诉求。这一结果彰显法律援助服务之优秀。同时,承办人不因其难度高而降低服务水平,赢得众人一致好评,该案可谓是当地法律援助系统工作水平的典型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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