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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照河诉山东省博兴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调解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8-02-06 10:19
田照河诉山东省博兴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
(2011)滨中民四终字第1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兴利,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照河,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博兴县博城三路欧亚花园14号楼2单元401室。
委托代理人王保强,山东王保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附《欧亚花园二期工程配套标准及优惠条件》一份,《欧亚花园二期工程配套标准及优惠条件》第11条约定“天然气:采用燃气公司集中供气,分户控制,根据用量交费免开户费(由开发商赠送)”。2006年4月5日,原、被告办理房屋交付、登记手续,原告取得房产证,当时未安装天然气。2010年5月26日,原告向山东炬通程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博兴分公司申请天然气安装,并交纳天然气安装材料配套费2200元。田照河请求判令:1、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兴业公司履行该协议;2、兴业公司赔偿田照河经济损失22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诉讼双方自愿达成如上协议:
一、上诉人山东省博兴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签收调解书时支付给被上诉人田照河人民币2200元;
二、被上诉人田照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诉讼双方对其他事项互不追究;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上诉人田照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年收取75元,由上诉人山东省博兴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英波
代理审判长 王正真
代理审判员 高立俊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丽萍
代理审判长 王正真
代理审判员 高立俊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