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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再婚又离婚,法律援助解危困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10-29 09:36

案情介绍:
老李(女)与老王(男)均系丧偶的中年人,双方均有子女。1994年,老李与老王经人介绍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个月老王患上了脑血栓,病情严重,生活不能自理。二十多年来,老李任劳任怨、悉心照顾老王及老王的儿子一家人。老李和老王建立了深厚的感情。2015年老李、老王将住房进行装修。老王的儿子、儿媳开始辱骂老李,敲打房门,并把两人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藏匿。老李经不起这样闹腾,致使血压高,心脏不适,被迫离家。2016年老王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7年,老王再次起诉离婚。山东王保强律师事务所指派朱明岭律师为老李提供法律援助。老王的儿子作为代理人坐在了原告席上,老王始终没有出庭。老李认为起诉离婚不是老王的真实意愿,不同意离婚。本案一审法院三次开庭审理,做出判决准予离婚。老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部分予以改判。
调查与处理:
开庭的前一天(周日)下午,老李到山东王保强律师事务所咨询,王保强主任接待了老李。王主任听完老李的陈述后,决定为老李提供法律援助,帮助这个无助的老人。王主任打电话给朱明岭律师,朱明岭律师赶到办公室,仔细向老李了解案件事实。老李有些耳背,文化水平较低,交流起来有些困难。在谈到受到老王儿子、儿媳不公平待遇时,老李十分激动和气愤。老李认为从年轻时伺候老王及老王儿子一家人,到年老了却落到被离婚的地步,对自己太不公平了。她不同意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是老王、老李居住的房产及院落一处。
法院开庭围绕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了调查:一、老李、老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老王是否应当出庭参加诉讼?二、涉案房产的分割。
对于夫妻感情方面,老王患病20多年,老李照顾了老王20多年,可见,夫妻感情深厚。作为夫妻一方的老王一直没有出庭参加诉讼,致使夫妻感情问题无法实质调查清楚。代理人在一审、二审均提出异议,要求老王出庭参加诉讼。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老王方主张涉案房产系个人财产,老李主张涉案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老李的代理律师,我们调取了房产管理档案,档案中有《房屋买卖协议》及单位证明,证实了涉案房产系老王、老李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涉案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但一审法院认定老王之子为涉案房产交纳了购房款2万多元,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老王承担,却从老李的房屋折价款中全部扣除。一审判决对老李因本案支付的房屋评估费、保全费未进行处理。老李不服一审判决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山东王保强律师事务所又为老李提供了法律援助。二审法院判决老王方主张购房款2万多元是老王之子交纳系夫妻共同债务不予支持,并对房产分割进行了改判,对房屋评估费、财产保全费由老李、老王平均承担。老李分得了应得的房屋折价款,支付的案件费用也得到了分担。
法律分析:
一、老王是否应当出庭参加诉讼?
离婚是涉及人身权利的重大问题,应当由本人作出。离婚案件中代理人的权限仅是一般代理,无权就身份关系方面进行处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自己意思的以外,仍然要出庭参加诉讼,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从该条规定来看,离婚案件以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为原则,在当事人能够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出庭应诉是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义务,不能仅由诉讼代理人进行代理。老王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陈述老王意识清楚,老王就应当出庭参加诉讼。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一)工资、奖金。(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涉案房产系老李、老王婚后购买,交纳了购房款,办理了产权登记。虽然购房时使用了老王工龄折算的补贴,但该补贴属于住房补贴,且系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涉案房产系老李、老王的夫妻共同财产。
典型意义:
老李、老王均系再婚,双方应当更加珍惜已经组建的家庭。老李在老王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对老王不离不弃,可见老李对老王的感情深厚。少来夫妻老来伴,两位老人原本可以相互陪伴幸福地过完晚年,可现实中掺杂了太多的经济因素。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子女,陪伴父母的时间很少,更不应该剥夺父母被陪伴的权利。子女应当多为老人考虑,不应当为了经济利益,牺牲老人的本应当享有的幸福。作为子女要有一颗善良的心,感恩的心,积极向上的心,用自己的双手创造属于自己的财富。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举措。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要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履责,无私奉献,为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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