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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刷单”店家违约不退款 可要求返还吗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11-06 14:11

      网络购物可以使人足不出户便能解决生活所需,面对琳琅满目的各种网店,许多商家为了霸占购物榜单榜首,催生出一种新事物——“网络刷单”。近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刷单”而起的民事纠纷,判决“刷单者”与电商订立的合同无效,并驳回了“刷单者”主张返还货款及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文某经人介绍加入一Q群,应管理员指示在某著名电商平台的某店铺上下单购买手机、支付款项,但并无真实手机交易、物流信息,待文某在网上点击确认收货后,由相关人员退回购机款并支付一定奖励报酬。

  然而,文某按照指示步骤操作后,商家却迟迟没有将文某的“刷单”金额和佣金返还给文某。文某经多次催收无效后,向蓬江区法院起诉该店铺及电商平台,要求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文某从事的上述商业活动并非为生活所需购买商品,实质属于“刷单”行为。同时,该店铺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明知刷单行为的违法性,仍违法经营,该店铺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文某及店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双方订立的合同无效,且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文某主张返还的货款及利息属于不法给付,判决驳回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因网络平台主观没有过错,法院认定其在本案中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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